律师解析:
凡在所在岗位上突发意外引发的过世情况,均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按
工伤死亡的
赔偿标准进行
赔偿执行:
首先,关于丧葬补偿费用部分,该项费用将设定每月发放为六个月的本市区域内上年度职工月度平均薪资。
其次,对于一次性的工亡补偿作出规定,是按照上一年度国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对其
家属给予经济补足。
再次,提供亲属的
抚恤金部分,如有配偶需照料者,将每月发放约占总抚恤金百分之四十的金额;
而对于其他
直系亲属,则每月发放总抚恤金的百分之三十;
若出现孤寡老人或孤儿之情形,则每月发放的抚恤金金额将在此基础之上额外增加百分之十左右。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有各类抚恤金的总额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因公死亡员工生前所领
工资数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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