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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会电话通知录音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402人
律师解析:
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处理各类争端或透过电话设施向特定对象传达先前相关通讯内容,通常被视为常规性的管理工作流程。
除在涉及特殊事务等情况下,一般不会启动录制功能。
无论是否存在录音纪录均不改变实际所发生事项的真实性质。
具体而言,在政府部门展开纠风调解活动过程中,总是必需至少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对此展开协同参与,而通讯交流方面亦可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留下往来信息,因此,对于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无疑得到了充分保证
这也是为了防范于未然,避免个别人士在事后试图扭曲原有的事实真相。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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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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