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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是否还有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若是开发商未能取得相关预售许可证书,其签订的房屋预售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当买卖双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出卖方需确保已合法获取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最新解释,尽管出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法律认定上应该是无效的,然而特殊情况下,如果在买方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能够依法取得该许可证,那么这份预售合同便可被视作有效的。
这是对公正权衡价值和实际需求而作出的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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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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