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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商铺租金是开发商给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80人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遵循合同中原有的承诺如期交付房屋,这无疑可以被视作是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的表现。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买家依法享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权益。更为详细地说,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多次合理及时的督促而仍然未能在接下来的三个月中完成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且无法给出明确合理的解释,那么作为卖方就有权宣布撤回购房协议,而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上的亏损都需要有卖方来负起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地完成了产权过户,虽然买方不能够行使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但是他们却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卖方提出赔偿逾期时间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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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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