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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有没有法律保护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达到交付使用的要求;或者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专业机构核验,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属于不合格状态,那么购买者有权向出售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2.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购房者正常的居住使用产生了极大的困扰,那么购买者也有权利向出售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出售方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出售方拒绝进行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买者则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出售方承担。
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果购买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他们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核验。如果经过核验,确认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购买者有权选择退房;对于给购买者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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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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