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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商品房再卖算违约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79人
律师解析:
判断“一房二卖”事件究竟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抑或是合同诈骗犯罪,主要应从以下两个重要层面予以审慎评估:
首先,卖方在主观意识上是否具备侵吞、占有买方财产的明确目的及动机。若卖方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只是试图通过提高售价的方式来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并非蓄意侵占买方支付的房款,那么他应该承担起民事违约责任;反之,倘若卖方在主观上并未打算交付房产,导致买方陷入了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之中,进而直接侵吞了买方支付的房款,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卖方是否借助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合法形式,实际实施了欺骗手段,从而获取了买方的巨额财产。在合同违约引发的民事纠纷中,通常情况下,卖方都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在出现争议之后,他们可以全额归还买方支付的购房款,或者主动、积极地与买方进行协商,退还相应的房款。
然而,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案件中,卖方在收到房款后,没有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拒绝退款,甚至携款潜逃,或者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等原因,导致房款无法追回。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主要取决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是卖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侵吞、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目的;
二是卖方在客观上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买方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形来说,由于卖方在出售房产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已售出或已抵押的事实进行隐瞒,因此,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卖方在“一房二卖”时,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侵吞、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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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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