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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门口猝死应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4.10.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949人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以及所担任职务的范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失去生命,可依法定性为工伤事故。关于员工上下班路上这一行为,实际上可以等同于其工作时间;
同时,大楼门口的区域同样属于其工作场所的范畴。因此,当员工在前往公司大楼的过程中不幸离世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案件。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及所担任职务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突发疾病直接导致死亡或是在48小时内经过积极救治但仍无法挽救的情况下死亡的,都可以依法被归类为工伤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工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到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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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巍律师

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唐巍,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2年执业,主要擅长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公司事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近二十年的执业经历,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及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尤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唐巍律师为人正直,执业过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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