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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购房定金能不能退回来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购买房产时所缴纳之定金,在特定情况下是具备退款条件的,但需满足法律所界定之法定情形。以下两种情形即为退还定金的合理情形:
1.若开发商存在无销售资格之事实,则法律对此表示强烈支持退还定金。
2.如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合同条款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致于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之定金。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措施时,若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订立,此时,出卖方亦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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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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