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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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者和卖房者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有权撤销购房协议。购房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款,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需要向卖房者发退房通知,协议就会终止。如果不符合条件,通常就不允许退房,强行退房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额外费用。

购房违约需依法担责,违约金旨在补偿守约方损失,但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若尚未签订购房合同便决定要退房,这种做法是可行的,然而,这也有可能被视为一种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行为,即所谓的“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未能履行其根据诚信原则所应尽到的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并因此蒙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方当事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购房者有权要求撤销交易。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已支付了定金,且仅是由于单方面原因未完成购房合同的签订,则所缴纳的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过程中发生了非双方行为所致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式签署,那么出卖方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对于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交易,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那么他们有权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项。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预售许可证,否则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屋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