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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39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抵押权的取得须经登记程序方能生效。在通常情况下,房产的买卖交易并不会对已成立的抵押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针对此类情形,抵押权人可依据自身权利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抵押权人可依法正当行使其抵押权;
其次,可以与债务人和解,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是另行提供担保措施;
再者,若有证据表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损害抵押权的实现,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笔款项予以提存;
最后,如果是由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存在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这一赔偿责任的上限不应超出抵押权得以设立之时,抵押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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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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