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在遭受
工伤并被评定为十级残疾等级之后仍坚持留在公司继续工作的雇员,他们依然享有获取相关
赔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类雇员有权享受到一笔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资金的支付标准为相当于其七个月
基本工资水平的总额。
除此之外,倘若该雇员决定结束与原公司的
劳动关系,那么他还能够再次获益,包括额外领取到一份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另一项名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至于这两类补助金的实际数额,将由各自所在地区的政府部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具体的
赔偿金额可能会因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
若由于
工伤事故导致雇员的薪资水平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那么他们同样拥有权利要求得到相应的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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