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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开发商归谁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13人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从本质上来讲关乎于民事层面的违约责任问题。然而,若行为人有意构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通过欺诈手段使得对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处置了财产,就可能导致其不仅仅受到民事诉讼领域的惩罚,甚至可能涉嫌至刑事犯罪领域中的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涉及的条款为第二百二十四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如存在以下情况任何一种,且其具体表现形式为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在签署或是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性手段攫取对方当事人财产,且所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话,则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承受法官对其施加的罚金刑罚。如果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那么行为人可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相应额度的罚金。而对于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时,行为人便可能遭受判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处罚。以上所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1)以虚构出来的公司身份,或者冒充他人签字来签订合同;(2)使用伪造、篡改、作废的票据,以及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措施;(3)虽然没有真正的履行能力,但是却采用先履行简单合同或是仅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对于收到的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货物、货款、预付款,以及担保财产,在明知的前提下根本未履约或者逃离现场或藏匿财产;(5)通过其他各种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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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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