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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胡* 吉林-延边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10 15:01:38 472人阅读

小产权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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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未获合法建设审批且无产权证书,交易不受法律完全保护,一房二卖处理原则与商品房不同。若一方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房屋一般归该方,因占有体现对房屋的实际控制与使用这一事实状态。
2.若都未占有,已支付购房款一方有优势,但付款不代表必然获得所有权。若都未占有也未付款,合同订立在先一方可主张权利。
3.但小产权房交易有合同无效风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相互返还财产,出卖人要赔偿买受人损失。

解决措施与建议:购买小产权房时需谨慎,充分了解交易风险。交易前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一房二卖情况,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0 20: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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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产权房因缺乏合法建设审批和产权证书,交易不受法律完全保护。在一房二卖时,处理原则有别于商品房。
(2)当一方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基于其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这一事实状态,通常会认定房屋归该方。
(3)若双方都未占有房屋,已支付购房款一方存在一定优势,但付款行为并不必然使其获得房屋所有权。
(4)若双方既未占有房屋也未付款,合同订立在先一方可主张相关权利。
(5)小产权房交易有合同无效风险,若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卖双方需相互返还财产,同时出卖人要赔偿买受人损失。

提醒:小产权房交易风险大,交易时要谨慎考虑合同效力问题。不同交易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9: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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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小产权房一房二卖中,若一方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该方通常会获得房屋。实际合法占有指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和使用。
(二)若双方都未占有房屋,已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有一定优势,但付款不代表必然获得房屋所有权。
(三)若双方都未占有也未付款,合同订立在先的一方可主张房屋权利。
(四)小产权房交易有合同无效风险,若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卖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出卖人要赔偿买受人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0-10 17:5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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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没获合法建设审批,也无产权证书,交易不受法律全面保护,一房二卖处理原则和商品房不同。
2.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一般认定房屋归其所有,占有指实际控制和使用。
3.都未占有,已付款一方有优势,但付款不代表能获所有权。
4.都未占有付款,合同订立在先一方可主张权利。
5.小产权房交易有合同无效风险,合同无效需相互返还财产,出卖人要赔偿买受人损失。

2025-10-10 16:4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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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完全保护,一房二卖时,实际合法占有房屋方通常获房屋;都未占有,已付款方有优势;都未占有付款,合同订立在先方可主张权利,且交易存在合同无效风险。
法律解析:
小产权房因未获合法建设审批、无产权证书,其交易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限制。在一房二卖情况中,处理原则与商品房不同。实际合法占有房屋体现了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这种事实状态在判定房屋归属时通常被优先考虑。若都未占有,已支付购房款一方虽有一定优势,但付款行为并不必然使其获得房屋所有权。若都未占有也未付款,合同订立在先一方可主张权利。然而,小产权房交易存在合同无效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卖双方需相互返还财产,出卖人还需赔偿买受人损失。如果遇到小产权房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15:54:2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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