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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销售是违约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作出不实陈述导致受害方损失的,应依照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相应补偿。然而,若实际经济损失无法精确统计计算,则可参照侵权方因其侵权活动而非法获利的数额加以认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则受害方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房地产交易中心双倍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订金,且须赔偿由此给受害方带来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此外,若卖方为谋取私利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对真实情况进行欺骗性掩盖从而骗取投资者的款项,一旦构成诈骗罪,则其将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情形下,对于存在虚假宣传和其他欺诈行为的房产企业,应有买方提出要求,依照规定加重其赔偿义务,具体方式是在现有损失数额上再加倍以获得补偿,其赔付额需满足以下标准:加倍赔偿金额等于买方所购买商品的价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乘以3倍,若加倍后的金额仍不足500元人民币,则需补足至足额的500元人民币整。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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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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