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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开发商违约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释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如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开发商若并非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原因导致延期交房,则其必须对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切实赔偿买受方所受受到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另外,在发生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时,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务必签署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交付的最后期限,若开发商没能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完成交付工作,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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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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