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什么情况下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去年在一个新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今年年初交房,结果因开发商原因,我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需要付违约责任?

西藏 - 日喀则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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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日喀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021-04-06 11:3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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