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开发商刻意隐瞒所售房屋的真实状况,致使买方在不受真实心态影响的情形下达成了购买合同,那么这无疑构成了
欺诈行为,买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或
仲裁机关提交申请撤销该份
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
定金以及首付,同时还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向卖方索取相应
经济赔偿和损失弥补。然而,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需要从知晓或是应该知晓退订事由之日开始算起一年的时间内来行使这项权利,而如果当事人在签定购房合同时起的五年期间都未能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则意味着他们已经丧失了
撤销权。站在出卖人即开发商的立场上来看待这个问题,开发商确实有责任和义务向有意
购房的客户如实、全面地披露房屋的各种资讯以及相关信息。在进行
商品房买卖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都必须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全方位且客观地向即将成为业主的
消费者揭示准备购买的房屋的所有相关细节,严禁故意隐瞒与合同签署有关的重大事实或者提供不实信息。这种信息不仅包括对开发商有利的因素,同时,也不能回避对自身不利的部分。开发商应该通过肉眼可见的物理展示形式(诸如提供清水房样板间供消费考参观、检查)或者通过书面的特別注明(比如在合同或
补充协议中作特意标示)等多种方式,将涉及到房屋本身的重要资讯(特别是关于设计上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者品质上的暇疵等关键信息)毫不含糊地告诉给买方,使得消费者能在详细了解欲购房产的优缺点之后,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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