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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怎么拒收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若住宅存在严重品质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居住与使用体验时,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此房产作为其新居。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敦请发展商在规定期限内对瑕疵进行修正和改善;然而,如果房屋整体品质无法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规格与标准或者经过修缮后依然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水平,那么业主则有权利要求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向发展商追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获得合理的补偿与救济。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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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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