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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宁波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最高可以得十倍赔偿。消费者去买东西必然是希望拿到质量最好或者最起码是和自己付出的钱…...
1、“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一般是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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