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难以满足标准规范的情况。主体结构系指房屋的重要构件通过连接而形成的平面或三维空间形态,应具备符合技术要求且稳定、牢固的特性,以
保证能够承受各种复杂的荷载压力。例如地基、承载墙体等关键部分如若出现结构性开裂、倾斜甚至倒塌等不良现象,都需视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关于因房屋质量原因引发的对正常居住及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这类问题特指房屋在建造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从而严重干扰了
购房者享受使用房屋的基本功能及其预期的用途。诸如无法实现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性能未达到科学规范等等都是典型的示例。
3、此外还需要关注其他多项常见但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可能出现漏水、地面凹陷、墙壁表面脱层等多种类型的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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