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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166人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地面停车场属于公共区域所包含的设施,故此停车位应当由全体业主享有权利,物业对此仅具有维护及管理之责,如若欲对该区域收取费用,则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并且应将所有所得收益交予全体业主分享。
更深层次来说,小区车位这类空间,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构成元素,并不具备普通所有权独占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乃是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等三大权益所构成的综合性产权结构。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应条款:
"针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地用以停放车辆的车位,此类车位亦可归属业主共有权益范畴。
"主要原因在于这部法规规定,小区内除了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道路,均归业主共享;而小区的其它公共区域也同属业主共有权益,在此基础上设置的停车位,实际上只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态,旨在满足小区业主们的车辆停放需求,因此它既不符合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定义,也无法再次被确认为共有部分。
综上所述,虽然停车位并未列为房屋物权登记的标的范畴,但它毫不影响其所扮演的管理角色和业主共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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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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