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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土地违约怎么办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开工延迟等违约情况发生,可采取友好协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依法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予以执行。然而,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设定数字明显过高且远远超出了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适当降低这一数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批准支付的违约金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违约行为引起的实际损失金额的30%。以实际案例作为参考,如合同制订的违约金为五万元人民币,但因违约行为实实在在造成的经济损失仅有三万元,那么法院裁决的最终结果可能是支持违约方支付3.9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依据法律程序请求适当提高违约金金额。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而确切的经济损失来确定合理的违约金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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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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