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这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次性的工伤
残疾赔偿金是由专门负责收取并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的机构(通常)来承担支付责任的。然而,对于一次性的就业
补助金,则往往是由公司或雇主来负担支付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予以规范,当
工伤员工在经本人自愿申请之后,他/她有权决定是否要与所属的工作单位解除或结束
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也须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金额,则由各个省级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准则和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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