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人在遭遇
工伤且被鉴定为
十级伤残时,将依法享有七个月个人
工资的一次性
伤残补贴款。此项补贴款系根据工伤工人本人在上一年度12个月份中享有的平均工资数额来决定的。若工人个人工资超过本市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其伤残补贴款应按照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反之,若员工的个人工资低于本市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其伤残补贴款则应按照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进行计算。
(2)与此同时,工伤工人有权利在十级伤残情况消除后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领取额度需严格遵守各地制定并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计算。
(3)对于十级伤残程度的工伤工人来说,他们有权要求侵权的用人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其
赔偿金额应当由受诉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数据为基准,再乘以二十年,最后乘以百分之十的比例得出。
(4)
医疗费用方面,将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报销。此处所述的医疗费用不仅包含住院治疗时期产生的相关费用,还包括康复训练时期以及
工伤复发时期的相关费用。
(5)工人在住院期间享有伙食费补助款,以及获取各项交通工具、食宿等日常开支的充分保障。
(6)工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使用到的辅助器具,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额。
(7)另外,为保障工人在接受治疗与恢复期内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工人们在
停工留薪期间依旧会领取到相应的工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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