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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要去哪里维权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遵守双方所签署的购房契约中所规定的交付房屋日期,那么根据该契约中的相关条款,您有权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如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所造成的话,您拥有向他们发送催告通知的权利。然而,如果经过催告之后,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够收到房屋,这时便具备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并且您还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若出售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购买人迟延支付购房款项,经催告后且在三个月以内无故未能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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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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