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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算不算开发商违约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当遭遇住宅项目(即所谓“烂尾楼”)问题时,采用诉讼策略对开发商进行追责是完全可行且有效的手段。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与购房消费者签署的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如期交房,这无疑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因此,有权利的业主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要求。在进行诉讼过程中,恳请各位公民朋友务必充分搜集完备相关证据材料,尤其应包含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法律文件以及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确凿证据。至于违约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我国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统一的规范。首先,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数额为准;若无明文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可根据开发商逾约交付房屋的实际期限、同类地区的市场行情以及相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作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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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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