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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押金可以退不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倘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可考虑要求退还押金:(1)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在双方即将依照约定签订正式合同时,若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例如,在合同中包含的诸如房价、户型或面积等关键信息发生较大变动,以至于与最初的认购书不符,此时便可视作为卖方失信。在此种情况下不仅有权索回定金至原款,还能得到相应的双倍赔偿;(2)凭增设的退定金附加协议:在将定金支付给卖方之前,如果我们签署了相关附加协议,即使购房者因个人原因决定放弃购买房屋从而构成违约行为,但由于先前签署过了此项附加协议,那么理应遵循协议规定来处理定金的返还事宜;(3)所选房源被转售他人:如果卖方已经将原先用于认购标的物出售予其他人,无疑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不仅有权索回定金至原款,同时还可能获得相应赔偿;(4)项目未达销售条件:对于尚未取得房产产权证书以及销售许可证的项目而言,此类内部认购行为本身并不符合法定的销售条件。在此状况下,应当视为卖方存在过失,无论何时均可行使退还定金请求权;(5)第三方因素影响:假如因政策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造成严重阻碍,且双方对此皆无辜而为,则仍可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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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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