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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24.09.27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行为在其引发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有效性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诸多细节因素。倘若合同是由当事人之间恶意勾结协议订立的,则该等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反之,若在交易过程中有存在欺诈行为,并且相关条款已被法庭判决予以撤销时,那么这一类的合同也失去了其合法性。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卖家在相似的时间段内,同时或者交互地通过两个不同的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同一财产单元出售给了两个互不相识的买家。在此种情形下,所有的买方都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与卖方达成了协议,而卖方可得到以下几种关于最终房产产权分配的处理方式:(1)根据房产登记记录来确定谁拥有最终权益。当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物权法律的优先地位,故可以认定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按照鉴定合同签订的顺序作为衡量标准。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相关登记手续,且该房产并未实际交付,那么此时就需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来判断合同效力,即顺序靠前的那一份合同具备生效的资格;(3)如果第一个购买者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而后再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个人时,由于卖方已经不再对该房产保留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与之有关的买卖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性,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利用这份合同来寻求卖方对自己做出违约赔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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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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