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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是否有约束?

时间:2024.09.09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该决定必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2.该决定必须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
3.该决定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其他利益的决定。
上述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该决定对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以自己没有参加业主大会为由,不服决定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只要“决定”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业主以其未参加业主大会为由请求撤销决定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物业的所有人、物业的承租人、业主的继承人。当物业发生租赁、继承时,承租人、继承人不得以其未参加有关会议为由不履行决定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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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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