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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认定同住人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时间:2025.12.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79人
律师解析:
认定同住人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且迁入符合政策规定。
2.征收决定作出时,在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困难、服兵役、读大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3.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
福利房包括原承租公房、计划经济分配房、部分出资福利房等。
不满足这些条件,通常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也无法参与征收补偿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户口都在被征收的居住房屋处。征收决定作出时,小朱实际居住未满一年,他称是因读大学才在外居住;小李户口迁入不符合政策规定;小胡在本市有一套原承租的公有住房。三人都想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与房屋产权人小静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虽因读大学在外居住,但仍需考量其读大学前在房屋内实际居住情况是否满足满一年以上的条件,若不满足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2、小李户口迁入不符合政策规定,不满足认定同住人的第一个条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3、小胡拥有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符合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无法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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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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