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属于离婚中的过错行为。重婚指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长时间稳定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也构成过错,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等方式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行为。
3.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同样算过错。虐待是长期反复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需扶养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义务。
4.其他重大过错可由法院判断,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时会被认定为过错方。
5.只要存在上述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就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离婚时过错认定依据法定情形,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案件中认定过错方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四是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五是其他重大过错,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为过错。若你遇到相关问题,想明确自身是否属于无过错方或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离婚时的过错认定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存在相应过错行为的一方,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指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二者均属于法定过错情形。
2.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会被认定为过错行为。
3.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这两种行为也构成过错。
4.其他重大过错。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
法律分析: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包括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形。
(2)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行为需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特征,偶尔的婚外接触或短期共同居住不构成此情形。
(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或通过侮辱、诽谤、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进行长期、反复的折磨与侵害。
(5)遗弃家庭成员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在其需要扶养时拒绝给予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或必要的精神关怀。
(6)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例如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的,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提醒:
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应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与他人同居的居住证明等,以支撑自身诉求。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
(一)明确重婚与同居的过错认定。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区别于偶尔的婚外交往。
(二)识别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义务。
(三)知晓其他重大过错的裁量情形。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可能被判定为过错方。
(四)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利。存在上述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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