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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里约定的赔付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5.12.2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1.若租赁合同一方违约且有约定违约金,按约定支付。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若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超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损失。
3.租赁合同赔付无固定标准,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损失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在租赁期刚过半年时,小朱因自身原因要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小李认为该违约金过低,远不足以弥补自己另寻房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耽误的时间成本等损失;而小朱则觉得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小李作为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小李认为违约金过低,其主张有法律依据。
2、若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小朱应赔偿小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本案中租赁合同赔付标准并非固定数值,需依据合同约定和小李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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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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