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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存在欺诈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12.2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1.欺诈方有故意:
欺诈方清楚自己的陈述是假的,还想让对方犯错签合同
2.存在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说假话或隐瞒真相,像中介夸大房屋优点、隐瞒重大瑕疵。
3.有因果关系:
受欺诈方因欺诈而犯错,基于错误签合同。
若不受影响或仍会签,不算欺诈。
4.破坏原则:
欺诈破坏公平诚信,损害受欺诈方权益。
符合这些,受欺诈方可撤销合同并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通过中介小胡租房。小胡为促成交易,故意夸大房屋采光好、周边配套完善,却隐瞒房屋存在墙体渗水的重大瑕疵。小朱基于小胡的介绍,认为房屋各方面条件良好,便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入住后小朱发现墙体渗水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小朱认为小胡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小胡则称小朱即便知晓渗水也会签合同,不构成欺诈。

案情分析:

1、小胡明知房屋存在墙体渗水问题却故意隐瞒,还夸大房屋优点,具有欺诈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
2、小朱因小胡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房屋条件良好才订立合同,欺诈行为与订立合同存在因果关系。
3、小胡的欺诈行为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小朱的合法权益。因此,小朱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小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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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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