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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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框架内,当事人是有权按照其与合同相对方所达成的协议,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调整申请的。

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整的,违约金过高只能当事人自己申请调整。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院在面对高额违约金约定时,一般不会主动调整,除非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要求。如已公开权利而违约方拒绝申请调整,法院应尊重意思自治,通常不会主动改变违约金数目。这体现了法院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各方利益。

关于违约金过高问题,司法机关有权依职权调整。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一方可向法庭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确保金额合理。这有助于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法院在面对高额违约金约定时,一般不会主动调整,除非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要求。如已公开权利而违约方拒绝申请调整,法院应通常不会主动改变违约金数目。这体现了法院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