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疤痕
伤残鉴定参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
2.面部瘢痕评级:
面积>2cm²是十级;
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1个活动受限等为六级。
3.体表瘢痕评级:
全身瘢痕面积<5%但≥1%为十级;
≥5%为九级。
4.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由专家组评定等级。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面部和体表留下了疤痕。用人单位认为小朱的疤痕情况不严重,不构成
伤残等级。但小朱觉得自己面部有色素沉着且体表有明显瘢痕,应评定为
伤残。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伤残及具体等级产生争议,随后小朱准备
申请工伤疤痕伤残鉴定。
案情分析:1、工伤疤痕伤残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面部瘢痕按面积及严重程度评级,如面部瘢痕或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为十级;体表瘢痕全身瘢痕面积<5%,但≥1%为十级。小朱的情况需根据此标准来评定。
2、进行鉴定时,小朱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由专家组根据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以此解决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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