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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该谁缴

时间:2025.08.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1.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
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若使用权未确定或有纠纷,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若使用权共有,由各方分别缴纳。
2.一般房东是纳税义务人,但如果房东和租客在合同中明确由租客承担,且约定不违法,就由租客缴纳。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李。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小朱要求小李承担房屋土地使用税,小李当时未仔细考虑便签了合同。后来小李了解到一般是房东缴纳土地使用税,认为该约定不合理,拒绝缴纳,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通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本案中小朱作为房东拥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纳税义务人。
2、不过,如果房东和租客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税由租客承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依约定执行。小朱和小李在合同中约定由小李缴纳土地使用税,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小李需按约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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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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