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作时间:
通常在工作时间内,但工作场所中,因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即便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也能认定,如上班前清理工具受伤。
2.工作场所:
受伤需发生在工作场所,固定或临时场所都行,像在不同施工区移动作业受伤。
3.工作原因:
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是关键,如操作设备因故障受伤。
4.主观过错:
非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
主观故意情况,非主观
故意伤害可认定。
5.特殊情况:
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
同工伤。
申请需提交
劳动关系、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材料。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工地工人。有一天,他在上班前清理施工工具时不小心受伤。工地负责人认为这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
工伤。小朱则觉得自己是为了后续工作做准备,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就小朱此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工作时间要素看,虽然小朱受伤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但他是在工作场所内进行预备性工作时受伤,符合
工伤认定中对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2、工作场所要素方面,小朱是在工地这一工作场所内受伤,满足工作场所的要求。
3、工作原因要素上,小朱是因为清理施工工具,这是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4、主观过错要素,并无
证据表明小朱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况,属于非主观故意导致的伤害。所以小朱此次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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