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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期限能否当作合同期限

时间:2026.10.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36人
律师解析:
约定试用期期限不能等同于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比如,双方只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没约定正式合同期限,那这三个月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
不同长度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六个月。
可见,试用期是合同期限一部分,但不能和整个合同期限划等号。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按法律规定,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试用期和正式合同期限。

案情回顾:

小朱与公司签订合同,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未明确正式合同期限。小朱认为这就是普通试用期,期满后公司应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但公司则觉得这两个月就是完整的合同期限,期满可不再续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小朱与公司只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无正式合同期限,则这两个月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不同长度的劳动合同对应不同试用期上限,虽本案未涉及此争议点,但需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应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试用期和正式合同期限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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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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