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
陪护费用标准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如果
工伤职工已评定
伤残等级,并且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生活
护理费会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3个等级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是30%。
在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要是单位没安排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各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有差异,一般可参考当地人力
社保部门发布的数据,或者市场上同等级别护理服务的收费情况。通常经济发达地区护工费用高些,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费用低一些。
要是家人护理,且家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陪护费。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小朱由家人小丽护理。小丽有固定工作,因护理小朱请假导致收入减少。小朱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小朱与单位就工伤陪护费用标准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自己情况计算,单位则认为应按统一标准计算。
案情分析:1、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未安排护理,小丽有收入,应参照
误工费规定,按照小丽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陪护费。
2、小朱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应根据其生活自理程度,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支付生活护理费,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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