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地工
人死亡,并非一定由包工头担全责。
2.若因
工伤死亡且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方担
工伤保险责任;若包工头有过错,如安全措施不足,要担相应
赔偿责任。
3.若因
第三人侵权致死,第三人担责;若工人自身有过错,可减轻相关方责任。
4.需依死因、各方过错等,结合法律和
证据定责任比例。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工地包工头,手下工人小李在工地死亡。小李
家属要求小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称自己虽安全保障措施有一定不足,但小李死亡可能是第三人侵权所致,且小李自身也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赔偿意见。
案情分析:1、若小李因工伤死亡且小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么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小朱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若小李死亡是第三人侵权导致,
侵权第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4、小李自身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过错,可减轻相关方的责任。需结合小李具体死亡原因、各方过错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确定小朱及其他
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非由小朱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