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人与包工头
签合同后受伤,若双方是
劳务关系,按
民法典,双方依各自过错分担工人受伤损失。
2.若因第三人致工人受伤,工人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能让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工程转包、分包时,包工头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发包单位与包工头连带
赔偿,工人可向二者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与包工头小李签订
劳务合同后在工地工作。工作期间小朱被一旁掉落的建筑材料砸伤。小朱认为小李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小李则觉得小朱自身工作时未注意安全也有过错。此外,该工程存在转包情况,发包单位小静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小李,小朱要求小静也承担赔偿责任,小静却以与小朱无直接
合同关系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李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小朱和小李需按过错比例分担小朱受伤的损失。
2、若掉落建筑材料是因第三人小胡的行为导致小朱受伤,小朱既有权请求小胡承担
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小李给予补偿。小李补偿后,可向小胡追偿。
3、由于该工程存在转包情况,且包工头小李不具备相应资质,发包单位小静要与小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朱可向小李和小静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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