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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工伤,医药费能否获双重赔付

时间:2026.03.2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医药费通常不能双重赔付。
2.若因第三人致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会先行支付,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医药费按填补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
3.除医药费,像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劳动者可依据工伤和侵权规定分别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肇事方为小李。小朱治疗花费了一笔医药费,同时他也符合工伤保险理赔条件。小朱认为自己既可以向小李索要侵权赔偿中的医药费,又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药费赔偿。小李则认为小朱不应获得双重医药费赔付。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且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表明医药费遵循填补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双重获赔,所以小朱不能同时从小李和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医药费赔偿。
2、除医药费外,像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小朱可分别依据工伤和侵权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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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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