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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动产权证时,被告到底该是谁

时间:2026.03.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1.撤销不动产权证行政行为撤销相关,被告一般是颁发该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2.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其登记行为属行政行为。
利害关系人若认为登记有误要撤销,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时登记机构通常为被告。
3.若有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登记等特殊情况,要依具体情形确定被告。
4.建议收集登记有误等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自己名下的一处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有误,经查询,该证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小朱认为此登记行为存在错误,要求撤销该不动产权证。但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撤销,小朱遂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时对于被告的认定产生了争议,小朱认为应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而登记机构则称可能有特殊情况需再确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其作出的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需要撤销时,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通常情况下本案被告应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2、若存在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登记等特殊情形,则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适格被告。小朱应收集不动产权证登记有误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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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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