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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约金赔偿涉及哪些项目

时间:2026.02.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1.合同约定违约金
合同明确规定违约赔偿数额或计算方式的,按约定办。
若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让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直接损失赔偿
因对方违约产生的额外费用,像解决问题的交通、通讯费。
房屋未按时交付导致租房,租金差价也能索赔。
3.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正常履行能拿到的利益。
例如卖方违约,买方转购同地段房屋的差价损失。
但该利益要确定、可预见。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将房屋出售给小李。合同明确规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小朱因自身原因违约,拒绝出售房屋。小李为解决违约问题,产生了交通费和通讯费,且因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只能租房居住,存在租金差价。同时,小李转购同地段房屋时,价格上涨产生了差价损失。小朱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虽合同有明确规定,但小朱认为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小李为解决违约问题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属于直接损失赔偿范畴,其有权向小朱主张赔偿。
3、因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导致的租金差价,小李也可要求小朱进行赔偿。
4、小李转购同地段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若该利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小李可主张小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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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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