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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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无偿赠给第三人时,另一方享有法定的返还请求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但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第三者,这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来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返还。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