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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唯一住房能执行吗

时间:2026.01.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名下仅有的住房在特定情形下能够被执行。
要是申请执行人依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里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就能执行该唯一住房。
另外,若此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满足上述条件时同样可执行。
总之,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要综合多因素判定。

案情回顾:

小胡名下有一套唯一住房,法院欲对其进行执行。小胡称该住房是自己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应被执行。申请执行人则认为,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胡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进行执行。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若符合特定条件,即便住房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法院也可执行。
2、本案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满足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替代居住方案,或扣除相应租金的条件,以此确定能否对该唯一住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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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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