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
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除一般管辖外,还有特殊管辖。
因
侵权行为起诉的,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涵盖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在这类纠纷中,一般是提供劳务的地点。
3.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的
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李提供劳务。一次工作中,小朱在劳务地点受伤。就
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小朱决定起诉。此时,对于该提供劳务者受害
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自己受伤的劳务地点所在法院起诉,那里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而小李则觉得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若按一般地域管辖,应看小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2、同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案中通常就是劳务地点。所以小朱作为原告可选择向被告小李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劳务地点)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劳务地点)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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