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预告登记:(一)预购
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
抵押; (三)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