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理的
债务,由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根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联营。《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
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