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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案—研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地位分配


[案情简要]


某仓储公司由于管理脱节和未尽保管义务,致使寄存物品被某流通公司擅自使用,造成与寄存人浙江某副食品公司的纠纷,由于商榷过程无法达成损害赔偿的分配方案,诉至法院。


刘*安律师是本案寄存人浙江某副食品公司的代理律师。


[刘*安律师意见]


1某流通公司与某仓储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只是各方的责任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在同一客体之上,构成侵权和违约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刘*安律师的意见,判决某流通公司与某仓储公司对寄存人浙江某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安律师案件研析]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呢 


1、寄存人与某仓储公司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由于仓储公司管理脱节和未尽保管义务,应对寄存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寄存人与某流通公司之间,由于流通公司未经寄存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寄存物,构成侵权责任。


3、某流通公司与某仓储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只是各方的责任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在同一客体之上。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上是如何确认和承担的呢 


(法学通说认为,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即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也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产生,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本案中,某仓储公司对寄存人违反保管义务构成违约,基于合同关系,其应对寄存人承担合同之债,而某流通公司擅自使用寄存物,无权占有了寄存人的财产,构成侵权,基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本案中,寄存人享有两项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对某仓储公司违约赔偿请求权,对某流通公司侵权赔偿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有意设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缺乏共同的目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没有主观上的相互联系,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获益才使其他债务归于消灭。


4、数个债务人给付内容同一且不分份额。数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5、数个债务人中有一个为最终责任人。所谓最终责任人,是指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但有时却是由于最终可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债务的产生,这种最终归责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即是最终责任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如果并非最终责任人,其承担责任后,可向最终责任追偿,该种追偿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及涉及的诉权行使


1、对外效力——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故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不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互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诉请。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不一,按诉讼法规定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债权人存有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分别提取诉讼,前一诉讼的结果并非另一诉讼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直接的法律关系为同种类(均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或不是同种类,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为简便程序,可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本案中,如果对某流通公司和某仓储公司列为必要共同被告,这是对共同诉讼的错误理解,并未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因起诉,可以说这样起诉是完全错误的。


2、对内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债务人中引起的法律效果。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原因互不相同,故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求偿权。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存在最终责任人,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先承担了债务的债务人可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该种追偿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本案中,由于寄存人的损失其根本原因是某流通公司的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因此,如果某仓储公司先承担了债务,即可向某流通公司追偿。

 

仓储合同纠纷案—研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地位分配